(2017)京0105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思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思超,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于虹飞,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思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思超于2017年9月13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在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上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赵思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mg/100ml。被告人赵思超于事发后当场被民警传唤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思超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思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思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