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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可与上海雪豹羽绒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可,上海雪豹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458号原告:丁可,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上海雪豹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双富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阿富。原告丁可与被告上海雪豹羽绒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丁可负担。审判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