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柯海有与杨元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有,杨元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622号原告:柯海有,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杨元明,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海有诉被告杨元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海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海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柯海有负担。审 判 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贾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