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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秀珍诉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266号原告:杨秀珍,女,汉族,1941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永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万哲,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杨秀珍与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珍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珍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