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232号原告:蔡某,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新干县,被告:邓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蔡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另行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曾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秀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