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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232号原告:蔡某,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新干县,被告:邓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蔡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另行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计6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曾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秀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