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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异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23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某,周旋,周志平,孙建葵,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123号之一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8323161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一纬路。法定代表人:陈荣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正珍,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4409806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横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周旋,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周志平,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孙建葵,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周某,男,2007年1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0年10月28日,系周某的母亲,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某、周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旋于2016年6月5日死亡,其遗产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市幸福新村26幢606室房屋一套,别克汽车一辆,常州市利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5%股权,上述遗产由被执行人周旋的父亲周志平、孙建葵、儿子周某继承。第三人周志平、孙建葵、周某作为继承人,系取得该遗产的主体,应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周志平、孙建葵、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第三人周志平、孙建葵、周某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丹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