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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红文与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红文,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宁红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小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鹤,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请执行人宁红文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0000元及利息874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宁红文的申请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待分配;申请执行人宁红文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红文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