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海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890号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昌吉市延安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金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江蓝,该公司法务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波,该公司法务办职工。被告:王海龙,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王海龙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雪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