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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继业与曾宪峰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3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业,曾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黄继业,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奕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宪峰,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申请执行人黄继业与被执行人曾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宪峰履行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公告费暂计16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31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曾宪峰名下车牌号码为粤Q×××××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进行搜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宁宁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雁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