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志威与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威,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异23号案外人张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何志威,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曹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威与被执行人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建军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建军称,2016年4月27日,案外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曹强就涉案车辆签订了质押合同,将被执行人曹强所有的牌号为鄂M×××××的车辆质押给案外人张建军,用以抵偿其欠案外人张建军的借款。被执行人曹强将该车及相关证件交付给案外人张建军,案外人张建军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至今。仙桃法院查封扣押该车损害了案外人张建军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何志威称,案外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曹强就争议车辆的质押不符合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双方也没办理质押登记,案外人张建军不享有质押权,���车属案外人曹强所有。案外人张建军的异议应当驳回。被执行人曹强称,案外人张建军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威与被执行人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何志威的申请,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鄂9004执986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强所有的牌号为鄂M×××××的大众汽车。案外人张建军提出异议,认为该车属其所有,要求本院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另查明,牌照为鄂M×××××的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强名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对该车辆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同时还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案外人张建军虽实际占有车辆,但该车辆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为被执行人曹强,故该车辆的车主应为被执行人曹强,案外人张建军不是该车的车主,案外人张建军对该车辆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故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建军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