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永超与郭群来、郝利花、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超,郭群来,郝利花,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高永超。被执行人郭群来。被执行人郝利花。被执行人孙杰。本院在执行高永超诉郭群来、郝利花、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高永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群来、郝利花、孙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