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沙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沙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486号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陶然二路二街5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骆洪世,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渊文,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沙沛,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沙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沙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学理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钊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