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7582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与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58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长东村。法定代表人夏国庆,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顾亚芬,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印花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华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乐公司)、杭州云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诺公司)、杭州杭临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华乐公司应给付康源印花公司价款617052.6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利息;云诺公司、杭临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0436.70元。因华乐公司、云诺公司、杭临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源印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乐公司、云诺公司、杭临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诺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A×××××、浙A×××××、浙A×××××汽车三辆,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康源印花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乐公司、云诺公司、杭临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康源印花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乐公司、云诺公司、杭临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乐公司、云诺公司、杭临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源印花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乐公司、云诺公司、杭临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花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