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连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327号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8896665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名都广场B区3楼2080室。法定代表人:朱桂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连红,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景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