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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焦帅与沈显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帅,沈显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民初3144号原告:焦帅,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沈显洲,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负责人:陶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焦帅与被告沈显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帅、被告沈显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讼代理人陈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4357.5元;2、判令被告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7时25分左右,原告焦帅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鸠江区时雨路行驶至与政通路交叉口时,与被告沈显洲驾驶的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显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处理认定焦帅与沈显洲负事故同等责任。另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的各项损失已起诉获赔。原告焦帅的损失:机动车维修费6715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赔偿2000元交强险部分,剩余部分的50%即2357.5元由被告沈显州赔偿。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来院。沈显洲辩称:我愿意承担1000元机动车维修费。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诉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沈显洲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单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车辆维修票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沈显洲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沈显洲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核定,维修费为6715元,因被告沈显洲驾驶的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的事故责任,原告与被告沈显洲各自按50%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应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4715元,被告沈显洲应赔偿原告23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焦帅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沈显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焦帅赔偿款23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显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潘真真书 记 员 叶远胜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