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段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段小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754号原告:李明,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段小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安福县。原告李明与被告段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