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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段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段小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754号原告:李明,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段小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安福县。原告李明与被告段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