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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海娜与俞玥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娜,俞玥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848号原告:陈海娜,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俞玥琪,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海娜与被告俞玥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俞玥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0日,被告俞玥琪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陈海娜,载明向原告借到1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俞玥琪陆续支付了2700元利息,对本金12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俞玥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海娜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俞玥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