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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秀梅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梅,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074号原告:刘秀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出国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文,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图们市,系刘秀梅胞兄。被告:金花,女,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刘秀梅与被告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秀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秀梅负担。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