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秀梅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梅,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074号原告:刘秀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出国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文,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图们市,系刘秀梅胞兄。被告:金花,女,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刘秀梅与被告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秀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秀梅负担。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