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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晨与桂东县沤江镇林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晨,桂东县沤江镇林苑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365号原告:苏晨,男。被告:桂东县沤江镇林苑超市,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南门口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祥,桂东县沤江镇林苑超市管理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东,陈建平之子。原告苏晨与被告桂东县沤江镇林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苏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晨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晨负担。审 判 员 黄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湘洪书 记 员 方 琳附: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