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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余明雄、姚正平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明雄,姚正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财保9号申请人余明雄,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申请人姚正平,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人余明雄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宿迁冻结被申请人在平江县景盛矿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申请人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余明雄的宿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正平名下所有的平江县景盛矿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