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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江龙压铸五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江龙压铸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598号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江龙压铸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定点电镀工业基地第一期110(原31)号B座第四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72446227N。法定代表人谭烈东。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江龙压铸五金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江龙压铸五金有限公司应支付案件诉讼费17048.46元。但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1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