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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熊丽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熊丽云,熊彪,熊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建设西路,联系方式1510701****。法定代表人叶国和。被执行人熊丽云,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熊彪,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鹰潭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熊晓芬,女,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鹰潭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22民初625号,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丽云、熊彪、熊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丽云、熊彪、熊晓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丽云、熊彪、熊晓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何雅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