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熊丽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熊丽云,熊彪,熊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建设西路,联系方式1510701****。法定代表人叶国和。被执行人熊丽云,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熊彪,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鹰潭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熊晓芬,女,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鹰潭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22民初625号,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丽云、熊彪、熊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丽云、熊彪、熊晓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丽云、熊彪、熊晓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何雅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