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洪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73号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沈中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兴,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