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斯国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斯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五洋桥,组织机构代码:70449703-5。法定代表人:金尧兴。被执行人:斯国良,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斯国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斯国良应向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结算款2629178.5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9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徐吉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斯国良司法拘留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2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员陈姗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