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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勇与被执行人韩晓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勇,韩晓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宁勇被执行人:韩晓原申请执行人宁勇与被执行人韩晓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晓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韩晓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4055元,案件受理费3440元。执行费2562元。共计:1800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须知、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9月15日通过“点对点”“总队总”等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韩晓原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晓原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韩晓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因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我院传唤申请人宁勇于2017年10月11日到庭接受询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