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91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程苗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洢山,程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刑初155号自诉人王洢山,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苗苗,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自诉人王洢山以被告人程苗苗犯诽谤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洢山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证明被告人程苗苗捏造事实对其实施诽谤的行为,亦无证明其指控的被告人程苗苗实施的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王洢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