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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10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科、朱进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朱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0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科,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朱进龙,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李科与朱进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进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进龙有银行存款,为保障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进龙银行存款157905.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