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张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张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482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召桦,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阳泉市人,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葛艳芳,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某村。被告:张继平,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张佳佳,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被告之女。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张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来生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