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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玮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玮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玮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玮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