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与林顺、林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林顺,林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3062号原告: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2号尚饶·华逸大厦A座27层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73341U。法定代表人:刘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仲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顺,男,壮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林跃,男,壮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顺、林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广西南宁乐满仓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姚永业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晓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