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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诉长春兴远肥业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长春兴远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13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法定代表人杨洪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浩,科员。被执行人长春兴远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申请被执行人长春兴远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台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长春兴远肥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于丽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