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仝春伟、梅海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仝春伟,梅海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834号原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南街金仓小区1幢09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83451367F。法定代表人:马欢欢,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鹏,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仝春伟,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梅海红,女,汉族,1977年1月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仝春伟、梅海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 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