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05号夏艳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思纯、杨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艳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思纯,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夏艳辉,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思纯,地址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杨杰,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浮邱山乡。夏艳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思纯、杨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0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思纯、杨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夏艳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思纯、杨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夏艳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思纯、杨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艳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