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丽,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农民,安徽省枞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枞阳县。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丽在德清县禹越镇育才路12号笑笑美甲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失主杜笑笑放在房间内的OPPOR7PLUS手机一部、OPPOR9PLUS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634.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OPPOR9PLUS手机,被告人周丽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均已发还失主杜笑笑���被告人周丽取得失主杜笑笑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杜笑笑的陈述,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委托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赃款,取得失主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冯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