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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苗苗与王飞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苗,王飞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755号原告张苗苗,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飞洋,男,200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苗诉被告王飞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苗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苗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苗苗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