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苗苗与王飞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苗,王飞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755号原告张苗苗,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飞洋,男,200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苗诉被告王飞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苗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苗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苗苗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