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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旭婷与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婷,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4189号原告:王旭婷,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福臻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7531343R。法定代表人:施继红。原告王旭婷与被告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万卫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 珺书 记 员 张颖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