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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澎与郝启舜、蔡沁、陕西泰利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澎,郝启舜,蔡沁,陕西泰利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71-1号申请执行人汪澎,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启舜(曾用名郝军武).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沁,(曾用名蔡易真),女,196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泰利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汪澎与郝启舜、蔡沁、陕西泰利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2950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郝启舜、蔡沁、陕西泰利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郝启舜、蔡沁房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汪澎表示该房产有抵押,暂不处理,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郝启舜、蔡沁、陕西泰利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