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闫政涛、刘祉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政涛,刘祉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122号申请人:闫政涛,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刘祉邑,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闫政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善红价值人民币31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闫政涛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刘祉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张荣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祉邑价值人民币315000元的财产。具体明细为:查封被申请人刘祉邑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辉煌公寓3栋3单元5层2室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闫政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管秋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