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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破申1号申请人: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后云星园。法定代表人:刘关锋,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玮,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勐先镇宣德村。法定代表人:陈友仁,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18日,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2017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同意破产清算意见书。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自2006年8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6,0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铜矿采选。被申请人因基础建设和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自2006年12月起陆续向申请人借款,所发生借款均无担保,截止2017年7月31日,经双方对债权债务确认后,累计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15,349,415.90元,利息1,556,935.79元,合计116,906,351.69元。被申请人自成立以来,探明的铜、钴资源量非常有限,无法对规模生产形成支撑,停产己达三年以上,至今无力恢复生产经营。现被申请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存在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为宁洱××××宣德村,工商登记机关为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认可对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有116,906,351.69元的到期债务,且经年度审计,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云南楚雄思远投资有限公司对云南普洱矿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开应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