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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延春与西双版纳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延春,西双版纳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蒋延春,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身份证住址保山市,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456635。住所地景洪市。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蒋延春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延春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XXXXXX元、利息XXXXXX、执行费XXXX元(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岩罕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