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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曹晓东与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东,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曹晓东,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涧桥西畔小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法定代表人祁洪亮,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曹晓东与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