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615号原告: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铁西幼儿园对过,法定代表人:扈春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权,通榆县人,现住:通榆县。被告:刘福生,吉林市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刘福生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