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张焕艳,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钟新华,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新华银行存款49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