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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913号

张焕艳、钟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焕艳,钟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张焕艳,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钟新华,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新华银行存款49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