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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奇福与陈志新、郑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奇福,陈志新,郑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650号原告:林奇福,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陈志新,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郑雪珍,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李慧萍,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奇福与被告陈志新、郑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1元,减半收取2710.5元,由原告林奇福负担。审判员  郑小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