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2058朱明松与赵长富、盱眙杰宸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松,赵长富,盱眙杰宸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松,男,4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赵长富,男,5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杰宸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镇工业园区(淮安市坤宇车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明松与被执行人赵长富、盱眙杰宸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