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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高波与韩丽、赵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894号申请保全人:高波,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韩丽,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赵晓川,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高波与被申请保全人韩丽、赵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高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韩丽、赵晓川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高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赵晓川在中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高波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