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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胜林与田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林,田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24号原告李胜林,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田超,男,32岁,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李胜林与被告田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