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胜林与田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林,田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24号原告李胜林,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田超,男,32岁,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李胜林与被告田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