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周武、杜小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周武,杜小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611号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B座1213号。法定代表人:廖世宏,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XXXXX,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华,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XXXXXX,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周武,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XXXXXX。被告:杜小容,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周武、杜小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2元、减半收取计4526元,由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