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建云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云,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贺建云,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古县北平镇上贾寨村村民,住该村093号。被执行人:王凯,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古县北平镇上贾寨村村民,住该村219号。本院在执行贺建云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