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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占奇与高振武、山西正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占奇,高振武,山西正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郑占奇,男,汉族,1951年9月26日,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安宇花园。被执行人:高振武,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生,现住洪洞县甘亭镇。被执行人:山西正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占奇与高振武、山西正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振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振武在银行的存款43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